(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翁永恩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恩,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号原告:翁永恩,无固定职业。被告:孙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永恩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永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翁永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