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严玉侠与严新才、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玉侠,严新才,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1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玉侠,女,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新才,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叶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钧,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亮,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严玉侠因与被上诉人严新才、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严玉侠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严玉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玉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严玉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强审判员 耿 杰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