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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春玲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33-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春玲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王春玲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春玲的银行存款116335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