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宜都浙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宜都浙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生于1980年9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被执行人宜都浙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东正街206号。法定代表人赵章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都浙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