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勃执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宇与潘稳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宇,潘稳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935号申请执行人高宇,男,汉族。被执行人潘稳州(曾用名潘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宇宇潘稳州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稳州现下落不明,无执行条件。待有条件执行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