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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宁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王宁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4-1号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君,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宁。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宁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辛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