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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开民初字第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郝瑞平、王正来与王正来、吴桂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平,王正来,吴桂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0792号原告郝瑞平。委托代理人陈旭东,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来。被告吴桂艮。委托代理人邱斌,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瑞平与被告王正来、吴桂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瑞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瑞平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瑞平负担。审 判 长  冒 丽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人民陪审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谢小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