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郝瑞平、王正来与王正来、吴桂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平,王正来,吴桂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0792号原告郝瑞平。委托代理人陈旭东,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来。被告吴桂艮。委托代理人邱斌,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瑞平与被告王正来、吴桂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瑞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瑞平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瑞平负担。审 判 长 冒 丽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人民陪审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谢小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