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申请许某甲、许某乙、许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许某甲,许某乙,许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被执行人许某甲,地址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许某乙,地址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许丙,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申请执行许某甲、许某乙、许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许某甲、许某乙、许丙应支付申请人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22000.0元,承担执行费23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2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许某、许某、许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殷执字第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零一五年十二日一日书记员 赵敬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