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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与菏泽金华木制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菏泽金华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曹县庄寨镇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佰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效华,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金华木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曹县庄寨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金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军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寨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菏泽金华木制品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寨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立新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人民陪审员  段洲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