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村民委员会与十堰市宏源凯力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13号原告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村民委员会,住湖北省十堰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七组。代表人徐伟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江,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荣,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十堰市宏源凯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陈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郧,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许家棚村委会)诉被告十堰市宏源凯力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宏源凯力工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京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家棚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邓荣和被告宏源凯力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家棚村委会诉称:2008年8月8日,许家棚村委会和宏源凯力工贸公司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宏源凯力工贸公司先付19万元年租金后承租许家棚村委会位于许家棚村四组的1600平方米车间。现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拖欠2014年6月30日签订租金19万元及此后租金,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请求判令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支付2014年6月30日前的租金19万元,此后的租金按每月16000元计算至厂房返还之日止;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7万元,并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欠租金金额的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支付天车维修费17800元、看场劳务费2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许家棚村委会为支持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厂房、附属建筑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证据二:解除厂房合同租赁通知函。证据三:关于许家棚村厂房天车维修的情况说明。证据四:天车维修清单。证据五:情况说明。被告宏源凯力工贸公司辩称:欠租金属实,但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超出实际损失,请求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宏源凯力工贸公司可以支付天车维修费用,但看场劳务费只同意支付1万元。被告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许家棚村委会(原十堰市鸳鸯乡许家村民委员会)与宏源凯力工贸公司签订《厂房、附属建筑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协议约定:许家棚村委会将位于许家棚村四组的钢骨架结构厂房1600平方米(含3台行车,其中5T2台、3T1台)、砖混结构附属建筑6间120平方米出租给宏源凯力工贸公司,租赁期5年,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年租金19万元,每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1年租金,先付后用;承租方如有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还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1%以天数计算支付滞纳金;合同期满时,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厂房及设施的,按约定租金的1%以天数计算支付滞纳金,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等。合同到期后,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未经许家棚村委会同意继续使用租赁的厂房、附属建筑及配套设施。2014年春节后,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未继续生产,人员撤离租赁厂房、场地,但未将租赁厂房、场地等返还给许家棚村委会。截至2014年6月30日,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欠租金及占用费19万元。租赁期间,天车出现故障,因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未维修,许家棚村委会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用17800元。宏源凯力工贸公司人员撤离后,许家棚村委会安排人员看护出租的场地、设施,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许家棚村委会索要欠款未果,向本院起诉,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许家棚村委会与宏源凯力工贸公司签订的《厂房、附属建筑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拖欠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期满后,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未交还租赁的厂房、附属建筑及配套设施,亦构成违约,除应比照租金标准承担占用期间的费用外,还应按约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及逾期交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过分高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宏源凯力工贸公司请求适当减少应予支持,实际支持的违约金可在原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宏源凯力工贸公司使用租赁物期间,物品出现故障,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承担。许家棚村委会安排人员看场帮宏源凯力工贸公司看场,属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宏源凯力工贸公司支付必要费用,许家棚村委会不能证明超出宏源凯力工贸公司同意支付的1万元属必要费用,超出部分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十堰市宏源凯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6月30日前的租金及占用费190000元,并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每月20583.33元向原告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占用租赁物损失,至交还租赁物之日止。二、被告十堰市宏源凯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村民委员会垫付的维修费用和看场费用共计27800元。三、驳回原告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许家棚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十堰市宏源凯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五堰支行;帐号:17×××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张京郧二○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彭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