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丽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丽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4号罪犯李丽军,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南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丽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丽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6分以上。积极参加服装加工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31日因当月能积极完成民警交办的任务,表现突出,奖1分。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9分。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丽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