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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执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万和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和国,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345-1号申请执行人万和国,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美旗旦工贸有限公司有应得工程管理费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美旗旦工贸有限公司的工程管理费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马 杰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