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谭刚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刚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刚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里水镇白岗洲表村大街十二巷*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小明,广东粤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刚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杨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谭刚某酒后割伤自己手指,又拔打电话扬言要杀死妻子和家里煤气瓶将要爆炸。随后,谭刚某持菜刀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白岗洲表村行走,向群众挥舞菜刀,群众纷纷躲避,并报警。民警接报警后依法赶到洲表村执行职务,谭刚某持菜刀在洲表村篮球场附近威胁、追逐民警,用菜刀打协助民警执法的治安队员戴在头上的头盔,用菜刀砍警车,拒绝接受民警调查处理。在支援的民警和治安队员赶来后,谭刚某持刀走向民警并予以威胁。民警口头警告无效,二次鸣枪示警,谭刚某才放下菜刀,接受处理。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妨害公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在归案后交代拨打110报警的理由为希望民警接报后到场调解妻之间的矛盾,并表示对醉酒期间发生的事情没有印象,因此案发后谭刚某并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不属于自首。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刚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刚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羿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