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左乾利,该公司职工。被告XXX,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