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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坪民初字第00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坪民初字第00711-2号原告卢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61元,减半收取72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1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