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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襄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襄垣县福利煤化总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山西省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和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鸿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省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和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长子丹峰化工有限公司、和剑银行存款18128164.72元(其中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进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锦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