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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鲁学强、全秀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鲁学强,全秀琴,全明龙,丁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鲁学强。被执行人全秀琴,系鲁学强之妻。被执行人全明龙。被执行人丁明荣,系全明龙之妻。关于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鲁学强、全秀琴、全明龙、丁明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学强、全秀琴、全明龙、丁明荣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价值6万元的其他财产(含土地、房屋、车辆、设备、公司股权、债券、股票、基金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