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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诉被告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华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市华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善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大军(特别授权)。被告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竹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永州市华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竹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诉被告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永州市华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87元,减半收取29,643元,由原告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吕伟文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