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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美芝与杨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美芝,杨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冯美芝。委托代��人姚安龙。被申请执行人杨智勇。申请执行人冯美芝依据本院(2012)晋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杨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晋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