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刑初字第005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9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2011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小郭”(在逃)到某某街某某超市门前,被告人李某实施盗窃,“小郭”负责放哨。两人将电动车盗走后“小郭”将电动车变卖后分给李某人民币100元。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030元。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李某伙同“小郭”(在逃)、到某某街办某某街某某超市门前,被告人李某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小郭”负责放哨。后“小郭”将三人盗窃的电动车变卖,三人均分得赃款人民币210元。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在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次犯盗窃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田秋玲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