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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强与冯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冯有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徐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冯有进,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徐强与被告冯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有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强诉称:冯有进2014年8月1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4年10月30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工地资金周转,因其逾期未还并失去联系,现请求判令冯有进归还借款5万元。冯有进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冯有进向徐强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8月30日还清;2014年10月30日冯有进向徐强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11月10日归还。因上述借款未还,徐强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冯有进向徐强借款,有借条佐证,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因冯有进未归还借款,故徐强要求冯有进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有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强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冯有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