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9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黄守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14-1号申请执行人:黄守祥,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区××办事处××单元××室。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67339-3。法定代表人:査富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守祥支付人民币32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700元。但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4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