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康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戈鹤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5号原告上海康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建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志,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雯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戈鹤中,住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上海康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戈鹤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缴付物业服务费9,235.78元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康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