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催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青岛同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催字第68号申请人青岛同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银行为交通银行淄博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8日、票据到期日为2014年11月7日、出票人为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博山超强轻工制品厂、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号码为30100051/2274910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同丰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