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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迟X甲申请执行迟X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X甲,迟X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迟X甲,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建华村X屯。法定代理人郭XX,女XX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建华村X屯。被执行人迟X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县XX乡建华村X屯。申请执行人迟X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三民初字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迟X乙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X乙将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3)林三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