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迟X甲申请执行迟X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X甲,迟X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迟X甲,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建华村X屯。法定代理人郭XX,女XX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建华村X屯。被执行人迟X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县XX乡建华村X屯。申请执行人迟X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三民初字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迟X乙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X乙将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3)林三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