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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民初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维希与被告管赞章、管杰、张慎华、冯仰学、管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希,管赞章,管杰,张慎华,冯仰学,管连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郯民初字第4088号 原告徐维希,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宋园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洪波,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管赞章,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管集村二组,居民。 被告管杰,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管集村二组,居民。 被告张慎华,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管集村二组,居民。 被告冯仰学,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管集村二组,居民。 被告管连章,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管集村二组,居民。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永付,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希与被告管赞章、管杰、张慎华、冯仰学、管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冰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