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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午国喜与被告张红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午国喜,张红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午国喜,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刚,山西圣剑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张红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稷山县化峪镇付家庄村人,现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午国喜与被告张红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午国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午国喜以其与被告张红乐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午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午国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