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仕英与被执行人曾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仕英,曾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吕仕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曾建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曾建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建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建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建荣在永州市商业城责任有限公司有铺面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曾建荣在永州市商业城责任有限公司的铺面租金收入(具体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莹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