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岚执行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勇申请执行陈贤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陈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贤龙,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陈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贤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贤龙名下有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的房产,本院依法对该房产查封并进行拍卖,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勇本金人民币417874.95元。现申请人执行人陈勇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