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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委托代理人:谢丽兴,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为了给大家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家庭的完整,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付)。审判长  黄柏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艺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