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被告贺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柚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