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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立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高妮与邹荣威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妮,邹荣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荣威。上诉人高妮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3)东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理由:本案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9月二次开庭审理并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故不应当再将此案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9月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且被上诉人邹荣威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现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镇北窑社区。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不能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已在被上诉人第一次提出管辖异议时将其异议驳回,故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管辖不当。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