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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瑞富与刘梅凤、刘文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梅凤,刘瑞富,刘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梅凤,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油园*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富,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庄景芬,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文国,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新明村许尾宫**号。上诉人刘梅凤因与被上诉人刘瑞富、原审被告刘文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2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梅凤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不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应按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南安,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刘梅凤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