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2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迟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