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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2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怀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迟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