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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言辉与被告马建雨、漯河市金海岸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旗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言辉,马建雨,漯河市金海岸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旗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朱言辉,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被告马建雨,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漯河市金海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漯河市旗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宏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嵩山路511号。负责人朱振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言辉与被告马建雨、漯河市金海岸运输有限公司、漯河市旗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言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言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言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言辉负担。审判长  李慧杰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万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新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