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徐国锋、袁慧、孙令强、范得丽、徐宝强、燕喃喃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徐国锋,袁慧,张令强,范得丽,徐保强,燕喃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富安,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徐国锋,居民。被执行人袁慧,居民。被执行人张令强,居民。被执行人范得丽,居民。被执行人徐保强,居民。被执行人燕喃喃,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国锋、袁慧、张令强、范得丽、徐宝强、燕喃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商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国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国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60×××80账户的存款1261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贵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