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天津渤化红三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渤化红三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商初字第752号原告:天津渤化红三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程海如。委托代理人:孙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尹明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丰峻,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渤化红三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渤化红三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旺、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丰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渤化红三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原名为淄博兆庆化工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淄博地方燃气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2014年9月,案外人淄博地方燃气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50万元。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本被告对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不知情。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淄博兆庆化工有限公司)向淄博地方燃气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2014年9月,淄博地方燃气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债权后用邮政快递给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该邮政快递被退回后,原告又到被告单位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后被告未履行义务。为此,形成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借条、支票存根、企业变更情况、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的光盘、邮政特快专递单及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核,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从淄博地方燃气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事实清楚,该债权系有效债权。原告与淄博地方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邮政特快专递单和录音光盘证实原告在邮政特快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到被告单位履行了上述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为此,原告作为债权人诉求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渤化红三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绿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波审 判 员 张志红人民陪审员 崔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