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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本芳等与李允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005号申请执行人李本芳,女,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长训,男,生于1939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边桂英,女,生于1943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梦玺,女,生于1995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宝聖,男,生于2001年10月2日,汉族,学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允锴,男,生于1985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本芳、刘长训、边桂英、刘梦玺、刘宝聖与被执行人李允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允锴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本芳、刘长训、边桂英、刘梦玺、刘宝聖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允锴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王士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