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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陈爱娟、东莞东坑黄屋百富达印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娟,东莞东坑黄屋百富达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爱娟,女,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系东莞市塘厦旺达纸品加工店经营者。被执行人东莞东坑黄屋百富达印刷厂,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黄屋细围工业区青麻园38号。负责人黄柏钦,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东坑黄屋百富达印刷厂存款人民币14164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翟炳坤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