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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宜昌诚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诚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诚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华,经理。被执行人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330000.00元,并赔偿自2014年4月11日起按所欠货款总额380000.00元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损失34481.00元(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同时负担诉讼费3736.00元、执行费5359.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长阳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长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735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丰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式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