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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恢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郭鹏飞与唐山市丰润区聚鑫不锈钢门市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鹏飞,唐山市丰润区聚鑫不锈钢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恢字第52-1号申请人郭鹏飞,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聚鑫不锈钢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经营业主,李树吉。本院在执行郭鹏飞诉唐山市丰润区聚鑫不锈钢门市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鹏飞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聚鑫不锈钢门市部(李树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聚鑫不锈钢门市部履行了和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丰劳仲案字(2011)20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