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陈兆华,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