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邵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门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