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邵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门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