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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法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世华诉刁俊艳民间借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世华,刁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含法执���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申世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被执行人:刁俊艳,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刁俊艳工资收入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