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陈某。被告阙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以无法向阙某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