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山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启波诉段恒木、段海军、补军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波,段恒木,段海军,补军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吴启波,男。被告段恒木,男。被告段海军,男。被告补军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启波与被告段恒木、段海军、补军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启波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启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启波负担。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芷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