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启波诉段恒木、段海军、补军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波,段恒木,段海军,补军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吴启波,男。被告段恒木,男。被告段海军,男。被告补军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启波与被告段恒木、段海军、补军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启波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启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启波负担。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芷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