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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