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