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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毕映红、付慧芳与向丕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毕映红,男,汉族。申请人:付慧芳,女,汉族。申请人:向丕言,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映红、付慧芳与向丕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毕映红、付慧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毕映红、付慧芳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毕映红、付慧芳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黄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