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姚孔华与刘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孔华,刘兴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姚孔华,男,生于1967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被告刘兴洪,男,生于1958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孔华与被告刘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孔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孔华负担。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