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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姚孔华与刘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孔华,刘兴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姚孔华,男,生于1967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被告刘兴洪,男,生于1958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孔华与被告刘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孔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孔华负担。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