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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忠则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长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忠则,男,汉族。上诉人王忠则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忠则起诉请求赔偿事项,已由本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长行终字第30号行政赔偿裁定驳回其起诉,其又就该事项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学成代理审判员  谭占云代理审判员  温福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婕 搜索“”